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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是促进党的廉政建设的重要力量

日期:2010-12-29 时间:16:22:47 作者: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建立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框架基础上,有体制和政策保障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政治约束力的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对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促进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理论上说,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鲜明的党派性、广泛的代表性、很高的权威性、严密的组织性、相对的独立性等特点和优势,但是要把这些特点和优势转化为促进执政党建设的有效力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民主离不开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就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过程。漫长的人类政治发展史说明,失去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极有可能变成腐败的权力。只有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确保权力的公有性和公信力,防止权力被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促进政治平等和社会公平。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民主监督的根本功能在于消除权力本位,回归和重塑权利本位。在民主制社会中,权力具有宽泛的意义。权力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这是权力的一般意义。然而这种广义上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却是相当抽象的,普通公民很难具体感觉到自己所拥有的政治权力的存在,甚至并不重视自己是否拥有政治权力。现实生活中人们看重的是另外一种政治权力,这就是只能为少数人所掌握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这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权力。这种狭义上的政治权力,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政治权力这种本来属于全社会公民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少数人手中的神奇力量。利用这种已经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少数人既可以推动社会进步,也可以给社会带来灾难。二是政治权力与利益紧密联系。政治权力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生成一种负面政治效应,这就是,一部分掌权者运用手中权力介入经济生活,以权力为依托进行经济活动,导致权力经济化,造成对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原则的严重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蚀。因此说,市场经济过程中权力腐败现象的消除和抑制,一方面取决于掌权者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的恒久保持,一方面则取决于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健全完善,归根到底还是后一个方面起作用。党的十七大将反腐倡廉建设独立出来作为党的一项基本建设,进一步拓展了党的建设新视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关键是进一步健全政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使执政党党员所掌握的人民权力经常性地一以贯之地置于民主力量的监督之下。

  我国的监督体系,是由执政党党纪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府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共同组成的。其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环节。首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是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也是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政治上的相互监督。其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不同于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权力主体的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但它并不否定对权力运作发挥制约和监督作用,它靠的是民主的力量以理服人,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特殊性质的监督。总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建立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框架基础上,有体制和政策保障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政治约束力的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对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促进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理论上说,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鲜明的党派性、广泛的代表性、很高的权威性、严密的组织性、相对的独立性等特点和优势,但是要把这些特点和优势转化为促进执政党建设的有效力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可否认,在我国的政治监督体系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还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与人民政协的性质与功能还很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还不够主动。由于政协是非国家权力机构,主要组成部分是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因而在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上,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状态。歌功颂德的多,尖锐批评的少;讲枝节问题的多,讲原则问题的少;抽象提意见的多,就具体问题深入分析的少;注重形式的多,注重内容的少。一些地方政协组织对民主监督的地位与作用还缺少应有的认识。其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手段还不够有力。虽然已经形成了会议监督、提案监督、调研监督等监督形式,但是这些形式往往不够刚性,难以对党和政府中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现象产生震撼和威慑作用,总有一种隔靴搔痒之感。其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还不够彰显。监督重在实效。只有产生实际效果的监督,才能产生震撼力和威慑力,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对促进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产生巨大作用。在我国目前监督体系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啻是最缺乏实际效果的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应有功能和现实问题表明,必须加大对政协民主监督体制的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规范化和实效性。第一,要切实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由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因而其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对这一监督是否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要深刻认识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同于人大的权力监督,但也是一种国家制度层面上的政治监督,是通过政协这一特殊的组织渠道发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政治监督。对于执政党来说,要确保自己不腐败、不变色,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更需要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政治制度形式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第二,要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动作用。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是政协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政协组织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端正作风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监督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协组织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所谓主动性,就是要真正把民主监督纳入政协的基本职能,切实改变从属状态和被动状态。所谓敢于监督,就是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敢于提出中肯的批评建议,不怕得罪人。所谓善于监督,就是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并努力开辟新的监督渠道,注重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第三,要切实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形式体现效果,效果重于形式。增强实效性,是完善和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需要认真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一方面取决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否自觉地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一方面还取决于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质量。这就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深入了解民意和掌握实际材料的基础上着力增强监督意见的针对性,提高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性建设,加强与其他各种政治监督机制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监督成果的实际转化。
  (作者系山东省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主任,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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