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区建立“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建议
关振华
随着我区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高明籍年轻人前往我区谋生,对我区社会管理和治安形成了较大的压力。以2014至2016年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非高明籍未成年人在全部涉罪未成年人中的比重分别为53.2%、58%、51.2%,其中非高明籍涉罪未成年人几乎均为“三无”人员,即在我区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人员。因为涉罪未成年人涉及的基本都是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且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故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自由社会进行观护,以替代羁押和监禁的传统矫治模式,已经成为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上海市等地也早就开始进行尝试,并建立了较全面、规范的观护体系),也符合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政策。但是因为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护和帮教条件,无法为其社会帮教提供支持保障条件,造成办案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并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不得不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羁押措施并予以起诉后判处监禁刑。然而,对该类涉罪未成年人“构罪即捕”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造成“三无”涉罪未成年人与高明籍涉罪未成年人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因为上文提到的原因,三无”涉罪未成年人与高明籍涉罪未成年人在非羁押措施、不起诉和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区别,造成特殊政策和法律无法平等、准确适用。这不利于保护公平的司法环境,容易引起“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例如2014至2016年,高明籍涉罪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比重分别为31.8%、19%、33.3%,而“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比重仅为8%、3.4%、0%。 第二,涉罪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中极易受到“交叉感染”。当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羁押场所后,“监狱亚文化”会对其产生强烈的刺激,由于“犯罪”仍是这一特殊群体的“第一共同语言”,故在羁押期间容易使未成年人对这种文化氛围产生依附、崇敬的心理,从而不加区分地予以接受、认可。“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还可能在被羁押期间结识老乡、伙伴,形成团伙犯罪,无法真正地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被关押后,难以得到有效的帮教和矫治。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不具备完全的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未成年人是脆弱和有依赖性的,而羁押对于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更甚于成年人。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系初次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往往具有担心、恐惧的心理,最需要的是帮助和引导。不教而罚,特别是处以刑事处罚,实际上无济于事。未成年人一旦被羁押,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充满压迫感的羁押场所,对其脆弱的心理是一种巨大的打击,继而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此外,关押涉罪未成年人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学、家庭破裂等社会问题。 因此,正如徐东涛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要“突出以人为本,引领社会建设实现新跨越”。我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即可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居住条件、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实习和跟踪帮教的场所,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三无”涉罪未成年人,使该群体在观护基地中接受矫治帮教、改过自新、适应社会,实现零障碍回归。
1、多措并举,建立多元化的社会观护基地体系。 因为“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涉及部门较多,建议由区政府牵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着力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社会观护体系。要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青团、学校、社区、企业等组织的联系协作,建立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可以先考虑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学校建立观护基地,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就业指导,既解决“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难、考察帮教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取得积极帮教挽救效果。 2、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观护基地的积极性。 对于建立观护基地的热心企业,对于他们献爱心、回馈社会的行为应该给予鼓励。因为观护基地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当重,如果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不能形成良好的运作模式,企业可能会知难而退。因此,在确定责任的前提下,建议由区政府出资给予一定经费保障,或予以政策支持。一是为每个观护对象向观护基地支付一定的观护教育经费,缓解观护费用压力。二是为观护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防止观护教育对象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给观护对象或观护基地造成较大负担。三是可以借鉴企业吸收残疾人的扶持政策,在观护基地观护管教“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后,给予税费减免的政策支持。四是要对优秀的观护基地进行表彰宣传,树立这些企业的良好形象,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科学设置观护内容。 观护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公益劳动、知识技能培训等五种。教育考察主要是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促使观护对象知晓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考察其观护期间表现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心理矫正是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和手段,通过沟通、疏导和心理干预、治疗,矫正认知偏差和心理问题,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公益劳动是为了培养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重新融入社会。一般包括敬老院关怀老年人服务、辅助弱智人士服务、帮助残疾人服务和义务宣传服务等。知识技能培训主要依托政府技能培训平台及观护基地成员单位的资源,为符合条件的观护对象提供学历、技能培训或工作实习岗位,由观护对象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在观护考察期内学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4、不断完善,加强观护机构管理及观护人员队伍建设。 “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持续发生要求社会观护组织应长期、稳定、专业地开展工作,以满足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及“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建立观护工作统一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管理和指导观护工作、协调解决观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组织运行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观护人员队伍的政策体系及配套制度,合理设置年龄、性别及特长配比,不断完善观护人员的遴选、录用、考评、奖惩机制,并为其进一步的教育、培训提供相应保障。